各县区经办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市医保中心将于2023年6月1日起统一组织对全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工作,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对申报的医药机构按照“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协商谈判、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评估认定。
二、评估内容
依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套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55号)等相关规定,对正式运营三年、已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进行量化审核。
三、申报条件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资质合规、管理规范、 信誉良好,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纳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二)近3年内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无行政处罚,无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情形;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配送、冷链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保温箱、冷藏柜、冷库、UPS、温湿度监控系统等),具备相关验证报告,具备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的技术,做到所售药品全周期信息可追溯,确保每一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双通道”管理药品的注射制剂,须由“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或配送机构按照冷链运输等要求配送 至定点医疗机构调配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共同负责用药安全;
(四)具备冷链药品全程实时监控系统(有药品贮藏温湿度 超出规定范围的实时及远程报警功能),有关于冷链药品的采购、 储存、配送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人员培训记录;
(五)具有与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和谈判药品供药能力,设置有专门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经营区域和显著标识,“双通道”管理药品供药率不低于《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72 号)文件明确河南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的85%(不包含超出零售药店经营范围药品,随我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动态调整);
(六)具有2名及以上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且有一名为执业中药药师),配备“双通道”药品专职管理人员,设置独立患教区域,为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参保患者建立购药档案 (电子或纸质档案)并留存,做到“一人一档”;
(七)营业用房面积应在100平方米(含)以上,如为租赁用房,提供自申报之日起3年以上、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的租赁合同;
(八)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具备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直接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数据;
(九)配置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参保患者购药视频采集功能,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至少保存2年以上备查;
(十)所售“双通道”管理药品必须有正规进货发票,且不高于谈判价格销售;
(十一)具有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授权代理资格、与慈善机构援助项目合作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优先纳入。
四、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二)《河南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连锁零售药店还需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零售药店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双通道”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经营企业授权代理的材料,“双通道”管理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六)慈善机构援助项目合作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近三年营业收入的纳税证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连锁零售药店由总公司提供);
(八)冷链相关设备的购买凭证、第三方冷链设备验证合格 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验证机构相关资质复印件(需加盖该机构公章);
(九)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人员培训记录;
(十)零售药店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零售药店平面布局图;
(十一)药品电子追溯系统截图。
(十二)以上申报材料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材料原件不需要装订,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评估认定
1、市医保中心受理“双通道”零售药店申报材料,并在官网上进行通知。
2、市医保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组成考核小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及程序对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认定。
3、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采取书面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工作,考核成员现场考察评估的情况独立评估,经综合评价后对考评结果签字认定。
评估采用百分制,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达到初审条件,初审结果提请市经办机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初审通过药店报送致信阳市医疗保障局。
六、网上公示
将符合条件确定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上报市医保局,并在市医保局和市医保中心门户网站主页公示7天,接受监督。群众反映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定点条件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新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联系方式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医保中心与评估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进行平等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七、协议签订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经办机构与经审核通过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
八、业务培训
市经办机构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信息系统端口改造联网、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等。
九、备案及公布
市经办机构将纳入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及时间向社会公布。
十、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信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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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河南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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