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办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市医保中心将于2022年9月1日起,统一组织对全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工作,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对申报的医药机构按照“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协商谈判、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评估认定。
二、评估内容
依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套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55号)等相关规定,对正式运营三年、已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进行量化审核。
三、申报条件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纳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二)近3 年内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无行政处罚,无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情形;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配送、冷链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保温箱、冷藏柜、冷库、UPS、温湿度监控系统等),具备相关验证报告,具备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的技术,做到所售药品全周期信息可追溯,确保每一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双通道”管理药品的注射制剂,须由“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或配送机构按照冷链运输等要求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调配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共同负责用药安全;
(四)具备冷链药品全程实时监控系统(有药品贮藏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实时及远程报警功能),有关于冷链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人员培训记录;
(五)具有与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和谈判药品供药能力,设置有专门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经营区域和显著标识,“双通道”管理药品供药率不低于《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72 号)文件明确河南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的85%(不包含超出零售药店经营范围药品,随我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动态调整);
(六)具有2名及以上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且有一名为执业中药药师),配备“双通道”药品专职管理人员,设置独立患教区域,为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参保患者建立购药档案 (电子或纸质档案)并留存,做到“一人一档”;
(七)营业用房面积应在100平方米(含)以上,如为租赁用房,提供自申报之日起3年以上(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的租赁合同;
(八)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具备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直接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数据;
(九)配置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参保患者购药视频采集功能,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至少保存2年以上备查;
(十)所售“双通道”管理药品必须有正规进货发票,且不高于谈判价格销售;
(十一)具有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授权代理资格、与慈善机构援助项目合作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优先纳入。
四、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二)《河南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连锁零售药店还需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零售药店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双通道”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经营企业授权代理的材料,“双通道”管理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六)慈善机构援助项目合作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近三年营业收入的纳税证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连锁零售药店由总公司提供);
(八)冷链相关设备的购买凭证、第三方冷链设备验证合格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验证机构相关资质复印件(需加盖该机构公章);
(九)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人员培训记录;
(十)零售药店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零售药店平面布局图;
(十一)药品电子追溯系统截图。
(十二)在医保信用等级中评价获得4A级的零售药店,优先进入“双通道”申报。
(十三)以上申报材料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材料原件不需要装订,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评估认定
1、市医保中心受理“双通道”零售药店申报材料,并在官网上进行通知。
2、市医保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组成考核小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及程序对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认定。
3、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采取书面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工作,考核成员结合现场考察评估的情况独立评估,经综合评价后对考评结果签字认定。
4、评估采用百分制,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达到初审条件,初审结果提请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初审通过药店报市医保局备案。
六、网上公示
市医保中心将符合条件确定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并在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医保中心门户网站主页公示7天,接受监督。群众反映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定点条件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新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联系方式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医保中心与评估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进行平等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七、协议签订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与经审核通过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
八、业务培训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信息系统端口改造联网、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等。
九、备案及公布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将纳入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及时间向社会公布。
十、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联系科室:重症慢性病服务科 0376-651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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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河南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信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022年8月30日
附件 1
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
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 定点零售药店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认真学习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文件,本单位自查符合“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自愿承担本统筹区医疗保障服务,自愿申请成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现郑重承诺: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内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无行政处罚,无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情形; 2、所售“双通道”管理药品有正规进货发票,且不高于谈判价格销售; 3、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具备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直接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数据; 4、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及社会监督; 5、配置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参保患者购药视频采集功能,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至少保存2年 以上备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_ 日 |
附件 2
河南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公章) | 定点零售药店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营业地址 | |||||
营业用房 产权性质 | £自 有 £其他 | £租赁 | 是否连锁企业 | £是 □否 | |
医疗保障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名称 | ||||
银行账户号码 | 职工人数 | ||||
营业面积(平米) | 可供应谈判 药品种数 | ||||
执业药师数量 | 共______名,其中西药执业药师_____名, 中药执业药师_____名 | ||||
经营范围 | £西药+中成药 £中药饮品 £保健品 £医疗器械 £特医食品 £其他 | ||||
近三年营业额 (万元) | |||||
附件 3
“双通道”管理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序号 | 药品通用名 | 药品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生产企业 | 零售价格 | 配送企业 | 备注 |
附件4
河南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得分 |
1 |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
申报的书面材料与现场查看原件不一致的,一票否决;不符合标准的一票否决,(一票否决的需对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拍照备查)。 | ||
2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 | |||
3 | 近3年内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无行政处罚:无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情形。 | |||
4 | 营业用房面积在100m²(含)以上。 | |||
5 |
营业场所服务环境良好,有专门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经营区域,布局合理,摆放符合要求,有显著标识。 |
5 | 服务环境占2分、视实际情况酌情打分;有专门的 “双通道”管理药品经营区域占2分(无专区专柜存放经营此项不得分,布局及摆放不合理不符合要求此项不得分);有“双通道”管理药品显著标识占1分。 | |
6 |
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药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人员培训记录。 |
5 | “双通道”药品管理制度占3分(冷链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相关管理制度缺一项扣1分,最高扣3分);应急预案以及人员培训记录占2分(缺一项此项不得分)。 |
序号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得分 |
7 | 有确保质量的物流、采购、仓储、配送、冷链及销售条件、具备冷链药品全程实时监控系统及现场、远程报警功能。 |
20 | 物流、采购占3分(无合规验证报告此小项不得分); 仓储占3分(无合规验证报告此小项不得分);冷链相关设备占8分(保温箱、冷藏柜、冷库、温湿度监控系统缺一项此项不得分,无第三方专业冷链设备验证机构出具的专业冷链设备验证合格报告此项不得分);配送占3分(冷藏无监测或监测温度不达标此小项不得分);实时监控系统占3分(无现场、远程报警功能此项不得分)。无UPS(24小时不间断电源)此大项不得分。 | |
8 | “双通道”管理药品进销存一致,“进销存” 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能够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直接对接,电子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 | 10
|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电子“进销存”管理占2分; 能够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接占2分(需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能实现有效对接);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占6分(随机抽取3种以上谈判药品,1种账物不符扣2分,最高扣6分)。 | |
9 | “双通道”管理药品种类供药率不低于85% (不含超出零售药店经营范围的药品)。
| 20 | “双通道”管理药品种类供药率低于省“双通道”管理药品日录85%(实际备药品种和与厂家、国内总代理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此项不得分。 | |
10 | 具有2名及以上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且有一名为中药执业药师),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营业时间内注册到店的药师在岗。 |
5 | 有2名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且有一名为中药执业药师),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在有效期内此项不得分,营业时间内有一 名注册到店药师不在岗此项不得分)。 |
序号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得分 |
11 |
配备至少1名熟悉“双通道”政策的管理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申报之日起)且在合同期内。 |
5 | 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占1分,熟悉“双通道”管理药品政策占3分(随机提问3个以上问题,一个回答错误或不熟悉扣1分,最多扣3分);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占1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在有效期此小项不得分)。 | |
12 | 按处方管理规范,凭处方销售“双通道”管理药品,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 |
5 | 处方管理不规范(无诊断或无药品用法用量等)、无处方销售谈判药品或处方药师无签字(含签字不规范)此项均不得分。 | |
13 | 配置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参保患者购药视频采集功能,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及长期储存能力。 |
10 | 无设备或设备不能使用的此项不得分(不具备实时上传及长期储存能力的扣5分,存储时间不足2年扣5分 ) 。 | |
14 | 设置独立患教区域,药学服务人员对参保患者进行用药指导、用药回访等,并为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参保患者建立购药档案,一人一档。 |
5 | 独立患教区域占2分(无独立患教区域扣2分):为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参保患者建立购药档案占3分(无登记记录此项不得分、对参保患者用药指导及回访等登记记录不全扣3分)。 | |
15 | 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经营企业授权代理的材料,与慈善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 |
10 |
购销协议有一份加得0.5分、慈善机构合作文件一份得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评估专家签字: 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