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信阳市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 

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2012年12月12日,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信人社[2012]59号)文件称,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起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双基数(单位费率为工资6%+退休费6%,个人费率为工资2%)调整为单基数(单位费率为工资8%,个人费率为工资2%),同时将行政事业单位未纳入医保缴费基数的津补贴纳入缴费基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级医院及转诊转院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由87%、82%、77%、72%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4、乙类药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报销前个人自付比例从10%调整到5%。

5、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及转诊转院分别由6%、8%、10%、10%调整为6%、8%、10%、12%,公务员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助标准一律按10%执行。

6、将外伤(有第三责任人的除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大额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由6万元调整为10万元。

2、将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保的具有城镇户口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凭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等,以城镇居民身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和大额医保待遇。

3、将外伤(有第三责任人的除外)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