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医保(职工)待遇政策明白卡

类别政策解读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段医院等级就医地类别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市内
二级医院市内30
三级医院市内50
基本段医院等级人员类别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在职55%
退休65%
二级医院(异地)在职55%
退休65%
三级医院(异地)在职50%
退休60%
支付限额人员类别封顶线
在职1500
退休2000
其他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使用,不结转下一年度。
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单独计算,不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的,次月起变更其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信阳参保人员可通过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河南医保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等线上渠道直接申请,也可通过信阳市定点医疗机构辅助申报门诊慢性病。申报材料:近两年内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加盖有效印章)。申请一个病种需要上传一份病历资料,同一份病历资料申请同一个病种最多申请两次。
慢性病病种序号病种名称限额标准
1恶性肿瘤放化疗无限额
2慢性肾衰(非透析)700元/月
3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术后0-1年:4200元/月
术后1-3年:2800元/月
术后3年以上:2300元/月
4伊文氏综合症300元/月
5干燥综合症300元/月
6地中海贫血480元/月
7重症肌无力300元/月
8癫痫病110元/月
9肺结核140元/月
10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210元/月
11帕金森综合征110元/月
12二期及以上高血压140元/月
13冠心病(非隐匿型)280元/月
14二型糖尿病260元/月
15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140元/月
16肝硬化(失代偿期)260元/月
17类风湿性关节炎140元/月
18强直性脊柱炎140元/月
19系统性红斑狼疮 140元/月
20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220元/月
21分裂情感性障碍
22持久的妄想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23双相(情感)障碍
24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
25精神发育迟滞伴随精神障碍
报销政策门诊慢性病病种实行限额管理,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异地结算1.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门诊慢性病有5个病种: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透析。
2.省内异地联网结算的病种除以上5个病种外,信阳市又新增了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征等9个病种
3.其他未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慢病病种,需要参保人员在异地门诊就诊时进行自费结算,每年1月和7月将门诊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处方、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交至信阳市市政务服务大厅进行手工报销。
门诊特定药品门诊特定药品申报病情符合使用特药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确诊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章)或门诊病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3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信阳市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申请表》,由责任医师填写并签署意见后,到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报销政策门诊特定药品共214个品种,使用特药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居民医保80%。
异地结算异地人员可确定一家居住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周期进行门诊治疗。
目前全省有147种特药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实行全省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管理服务。省外及省内非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由个人现金垫付,持相关材料(本人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结果、处方、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社保卡复印件)到信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住院待遇起付标准职工本地住院一级医院200,二级400,三级600
支付比例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本地住院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院在职90%退休95%,二级在职85%退休90%,三级在职80%退休85%
支付限额市直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6万,职工大额医疗费 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40万。
生育待遇参保政策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信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信医保[2019]32号)
生育医疗费待遇类型项目待遇标准(元)
产前检查费产前检查200
生育医疗费正常分娩1400
异常分娩(难产)1600
剖宫产2800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项目待遇标准
门诊流产200
住院流产500
住院引产1000
放置(取出)节育器100
绝育术或者复通术150
生育津贴 待遇项目生育津贴享受天数生育津贴标准
正常分娩188天(98+90)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
难产203天(98+90+15)
剖宫产203天(98+90+15)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备注:参保女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6个月,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享受生育待遇,产前检查费在生育后,随生育医疗费一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