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信医保办[2023]46号)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新业态发展,更好满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6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等。凡居住在信阳市域内的上述人员,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的,可在户籍地、居住地或灵活就业登记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医疗保险关系从缴费当月开始生效。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比例缴费。缴费比例分为两档,由个人自主选择申报:按5%缴费的,实行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按7%缴费的,实行统账结合,建立个人账户。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参照退休职工执行。

第六条  灵活就业在职人员(包括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的)按办理当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以往单建统筹灵活就业期间实际缴费差额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待遇。退休时符合缴费年限规定,且按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当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以往单建统筹灵活就业期间实际缴费差额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待遇。补缴期间不补划个人账户。本办法施行前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补缴。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可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缴纳。欠缴职工医保费的,从欠缴费用的第3个月起,停止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费用超过3个月的,按暂停参保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暂停参保或转移参保关系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包括门诊共济、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和住院医疗保障。

第九条  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规定:

(一)以灵活就业身份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办理参保登记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已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欠缴职工医保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补缴欠缴费用和滞纳金,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享受医保待遇,同时欠费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欠缴职工医保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医保缴费,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享受医保待,同时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一)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最低缴费年限:不建个人账户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建立个人账户的,男满30年,女满25年。

(三)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累计满10年。

市本级和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确认时,不得将其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第十一条  最低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在信阳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和在信阳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手续后,从办结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可继续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也可按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当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至最低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及时划入职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与职工医保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信劳社〔2003〕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医疗保障局、信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信阳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