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1年12月份新认定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于2021年12月8日起开展了对信阳市市直新定点医药机构的认定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目的与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对申报的医药机构按照“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协商谈判、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评估认定。


二、评估内容

依照信阳市医保中心《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规定和《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信人社【2016】31号文件要求为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切实推进基本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对正式运营三个月以上新申报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零售药店进行量化审核。

三、评估认定

1、市医保中心对新定点单位申报受理时间为2021年128日至1213并在官网上进行通知

2、市医保中心组织,市医保局医药管理科参与,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5名成员组成考核小组,对2021年12月申报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及程序进行资格认定。

3、2021年12月15日至12月16日组织5名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评估工作,结合现场考察评估的情况进行独立判断,经综合评估对考评结果签字认定。

4、评估采用百分制,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确定为拟入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四、网上公示

将符合条件确定为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上报在市医保局,并在市医保局门户网站主页公示7天,接受监督。群众反映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定点条件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联系方式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医保中心与评估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进行平等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附件1:信阳市市直医疗保障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附件2:信阳市市直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评估标准。

附件3:信阳市市直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评估标准。

 

 

信阳市医疗保险中心

0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