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实行医院管理的通知

 

信阳市市直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院管理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服务单位:

市直生育保险自启动以来,对于维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权益、保护其身体健康、保障其生活、解除后顾之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方便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报销,市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实行定点医院生产,住院期间可直接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条件

(一)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参保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半年以上。

二、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生育医疗费项目及标准

(一)产前检查200例(限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前,该院门诊产前检查发票);

(二)女职工正常分娩1200,难产1400例,剖宫产2600例;

(三)生育常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500例,生育少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1000/例,既具有常见又具有少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1500/例;

(四)门诊流产200/例,住院流产500/例,住院引产1000/例;

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

三、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

生育医疗费支付参照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执行。生育保险不予支付治疗因生育引起的各种合并症、新生儿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等。

四、生育保险报销的原则及流程

1参保职工持本人医保卡及生育证到市直定点医院就医生产;

       2、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孕检本、生育证及医保证卡;

 3、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具备下列情况的,应先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

4、长期派驻异地及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参保职工就医,按原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筹资标准按0.5%缴费单位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医保中心定期结算,携带相关资料,在受理时间内办理领取手续。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市直非定点医疗就医将不予报销。

附件:生育保险并发症病种及其它(附件1

 

0一六年 四月十二日

 

附件1

生育并发症包括:

1、常见并发症:先兆早产、过期妊娠、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多胎妊娠、巨大胎儿、胎儿窘迫、胎膜早破、羊水过少、羊水过多、产褥感染、产褥中暑、产后出血。

2、少见并发症: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妊娠高血压疾病(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心脏病、异位妊娠(计划内)、前置胎盘、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盘早剥。

人工终止妊娠的治疗内容包括:门诊流产和住院流、引产;(要严格掌握住院指征)。

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流产、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复通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