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信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信阳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信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

  为维护用人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街单位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及我市原地区劳动局《信阳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结合信阳试行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根据生育保除按属地原则组织的规定,凡我市境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当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缴费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缴纳(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工资基数每年随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提高效率、方便缴费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征集实行一票收缴,记入相应的基金专户,分别管理,专款专用。缴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实行晚育的(晚婚生育或者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另增产假90天3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包干使用,包干费用原则上按当地平均水平确定。市直单位(合浉河区、平桥区)生育医疗费,包干标准为:顺产500元;难产700元;剖腹产1500元;符合计划生育条件4个月以下流产100元;4个月以上流产350元。县级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20%,具体标准由县级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和有关手续,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审批拨付手续。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2%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缴费单位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缴费单位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物依法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缴费单位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缴费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行政部门或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另:未善尽项参照《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