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财政局 文件
信人社【2018】2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利用效率,增强互济性,减轻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进行调整。
一、调整个人账户支出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有使用规定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员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
(二)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义肢、义眼和义牙等人工假体安装以及牙科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三)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和注射各种预防性疫苗的费用 。
(四)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中医针刺、推拿的医疗费用。
(五)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中药饮片、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家用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的费用。
(六)支付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有关要求: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是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 县区要结合当地基金运行实际,高度重视,有序推进,认真落实。要加强政策宣传,合理引导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 资金。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日常检查 和举报专查,对超范围使用个人账户的定点单位,要按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