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医保[2011]38号市直医保部分门诊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管理实施意见

市直医保部分门诊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管理

实施意见

信医保[2011]38号


 

为方便重症慢性病人购药,减少排队、审核环节;节约经费,使有限的医保基金用于确需在门诊治疗的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信阳市实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医保中心决定对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症慢性病病种实行定点药店管理。

一、基本原则

确定重症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主要是方便参保人员购药,节省医保经费。慢性病定点药店地理位置分布合理,进药渠道正规,药品质量可靠,品种齐全,价格适中,服务质量上乘,愿意承担重症慢性病定点服务。

二、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资格

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障制度,从国有正规渠道进药,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二)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在本市同行药品价格中处于中下等水平,在保证本店利润前提下,能让利于民。

(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药店内部管理制度齐全、规范,药品分类整齐摆放,禁止摆放、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聘请有资质的医师坐诊,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上班时间至少保证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处方药管理规定,小病当医生、大病当参谋,不误导参保人员。具备提供24小时刷卡售药服务的能力。

(五)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备药率达95%以上,对个别稀有品种能保证在三日内、最长在一周内供货到位。

(六)药店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宽敞明亮;有完善的仓储设施,药品货源充足。

(七)药店地理位置分布合理,周边居住参保人员较多,交通便利。

三、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的申报、确定与管理

(一)申报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及服务承诺。

2、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近两年来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6、各种业务管理制度、措施复印件。

(二)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的确定。符合以上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市医保中心综合考虑各药店硬件建设、服务质量、地理位置等要素,并广泛征求药监、物价、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参保人员的意见,选择确定。

(三)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的管理。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除接受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外,还须接受市医保中心关于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凡确定为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必须与市医保中心签署服务协议。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的具体管理及退出机制,按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四、重症慢性病患者可自由选择医院或药店

本次医保重症慢性病部分病种定点药店管理是医疗保险一项新的尝试。重症慢性病患者可根据自己病种、病情等因素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之间选择。一般说来,病情相对稳定、主要靠药物控制的病种可选择定点药店。原则上,每次选择有效期为一年。选择后,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定点药店管理期间,患者病情复查自己掌握,费用自理。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