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居住慢性病人员就医管理通知

信阳市医保中心

关于长期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

门诊就医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解决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问题,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称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是指通过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并办理重症慢性病就医卡的患者。

二、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因病需在异地门诊治疗时,应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县级以上的医院作为就诊医院,由单位(本人)填写《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审批表》,每年10月份报送市医保中心审批备案。所选异地重症慢性病就诊医院一年内不得变动。

     三、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要严格遵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用药及诊疗项目按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规定病种以外的其他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除癌症病种外,其他病种结算参照我市重症慢性病定额标准,统筹基金支付病种定额内实际费用的65%,个人负担35%。癌症病种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异地居住治疗的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我市重症慢性病待遇。

五、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使用复式处方,每年的3月和9月1-10日由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持其长期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就医卡、审批表、保险证及IC卡、费用收据和处方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核报。

     六、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市医保中心报销费用的,其异地重症慢性病门诊费用不予核报;市医保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长期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就医情况进行核查,对冒名就医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等违规行为,除追回冒领费用外,还对违规费用予以3—5倍的扣除;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其他重症慢性病待遇遵照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信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异地居住慢性病治疗审批表.xls 点击下载
(表格包含“审批表”、“注意事项”和“慢性病就医卡”三份内容,请注意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