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从2004年1月1日起,信阳市市区内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个人委托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存档人员)也可以参加医疗保险。


    为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12月31日出台了《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


1、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理整体投保,也可以个人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费参保。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木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参保人员缴费以信阳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4.2%。缴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按年度缴纳大额医疗费,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激费满6个月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连续缴费满2年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缴费限;同时,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实际缴费年限指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限。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分别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也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5、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欠费的,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补齐欠缴金额及滞纳金后,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6、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参保,在60日内办理医疗保险接续关系的、 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继续使用;超过60日以后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原按灵活就业参保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为其接续参保。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破产、撤消企业职工,重新安置工作的,随同接收单位参保;从事灵活就业的,按本办法参保;已退休人员按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还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