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信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二、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 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经费按照公务员(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4%筹集,从2001年1月起实施。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原则:医疗补助必须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进行,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用于支付单位缴纳公务员每人每年24元的大额医疗费补助保险费。
(二)补助个人帐户。具体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在职公务员按本人工资的2.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的2.6%划入。
(三)用于补助公务员住院(包括经批准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治疗时,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医疗费用。

五、 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局和财政局共同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医疗补助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贴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七、 浉河、平桥两区按照本办法执行;市属八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八、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