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以及《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信政[2000]20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向医保中心缴纳,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张户,并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住院待遇。
二、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医疗保险中心及时发给个人帐户对帐单,并通知续接医疗保险手续,具体办法是:重新就业的,按新的单位工资标准由单位同意缴纳医疗保险费;回原单位的,按原单位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证金的,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自谋职业者,按城镇居民参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6个月内仍没有续接医疗保险关系的,视为个人自动
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下岗职工科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本意见从2002年1月1日期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