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罚与奖励措施

对参保单位违反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冻结统筹基金向该单位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拨付医药费。欠费期间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就诊、购药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药费暂由本单位垫付,待欠费单位足额补齐所欠基本医疗保险金后,由单位统一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对参保职工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将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及《医疗保险结算卡》(IC卡)转借他人就医,或开据虚假住院证明及医药费收据,套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医疗保险机构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有关机关可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给医疗保险造成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依法追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支出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并通知定点医院停止违规的医务人员开具医疗保险处方等处罚。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医疗保险基金。对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被挪用的医疗保险基金外,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模范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供优质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机构和有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