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出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等文件精神,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前印发了信劳社办[2006]91号文件,出台了《信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全市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应按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地处乡镇的采矿、建材、冶炼、化工等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雇用农民工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农民工参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3%缴纳,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筹集的医疗保险费单独建帐,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农民工就医,遵循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等,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和标准确定,但农民工暂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家庭病床等医保待遇。


      该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或参保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造成农民工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由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农民工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